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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签证要点:两类对象、有效婚姻与在日出生之子

永住者配偶者等

最后更新: 相关制度可能在此日期后调整,请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。

本文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具体个案请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。

「永住者の配偶者等」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的居住资格(基于身分而非活动)。与工作类资格不同,它没有统一的最低收入或技能・学历门槛,工作也不受限制。本文逐项整理其核心要件,全部内容以文末「依据 / 出处」所列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官方资料为准。

两类对象(别表第二)

本资格仅覆盖两类对象,这是逐字界线:

  • ① 永住者等之配偶者:与永住者・特别永住者之间存在现存有效的法律婚姻者;
  • ② 永住者等之子:作为永住者等之子且在本邦出生、其后持续在留之实子。

与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不同,本资格的「子」不含特别养子,也不含在海外出生的实子

配偶者路径:有效存续的法律婚姻

配偶者路径的关键事实要件是:婚姻已合法成立且现仍存续。单纯同居或内縁(事实婚)不符合。需注意:永住者为外国人、无戸籍,故以结婚证明书+永住者世帯全员的住民票证明有效法律婚,无需戸籍謄本(这是与日本人配偶者路径的差异)。这是可证伪的事实要件,因此是明确的「符合 / 不符合」界线。

婚姻真实性属审查裁量

配偶者路径常通过质问书审查婚姻的实体(相识经过、同居实态等)。但这是审查的裁量因素,没有统一的数值基准——既无固定的同居月数,也无收入数额门槛。请将其作为准备提示对待,而不是通过 / 不通过的判定

在日出生之子:两项须同时满足

「子」路径须同时满足两项:①「在本邦出生」与②「出生后持续在本邦在留」。在海外出生的永住者实子,或出境后失去「引き続き在留」连续性者,不该当本资格;实务上常循定住者等其他通道,须个案确认。

关于生计与收入

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未公布统一的最低收入数额。是否「生计充分」由审查官个案判断。请勿将任何具体金额当作硬性门槛——以官方为准。


以上内容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建议或针对个案的判断。婚姻真实性的审查、同居实态的认定、生计的判断等均属个案裁量,请以官方资料为准,并在必要时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。

依据 / 出处

本文每条结论均来源于以下官方/一手来源,可点击核对原文。